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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陈建平。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以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