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詹艺慧与钟育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艺慧,钟育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詹艺慧,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育存,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安县,现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艺慧与被告钟育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功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和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艺慧、被告钟育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艺慧诉称,沈慧卿、钟育存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5月7日向詹艺慧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时,因不认识沈惠卿,詹艺慧不同意借款给沈惠卿,钟育存说“借给沈惠卿没事,沈惠清作为借款人在《借条》签字,钟育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这样也相当于将款项借给钟育存”,之后詹艺慧将27000元通过转账支付给钟育存,另3000元为现金支付给钟育存,故实际借款人是钟育存。詹艺慧对《借条》上借款人为“沈慧卿”、担保人为“钟育存”是清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钟育存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詹艺慧请求法院判令:钟育存返还詹艺慧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自2013年5月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钟育存辩称,本案借款人是沈惠卿,款项已经支付给沈惠卿了。钟育存并不是借款人,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条》上“担保人承担责任直到欠款还清为止”是事后添加上去的。之前钟育存有向詹艺慧借过30000元,2014年詹艺慧向贵院起诉,当时起诉时有将本案讼争借款也一并起诉,起诉后詹艺慧又认为诉讼主体不对,只主张钟育存向詹艺慧的借款30000元,并撤回了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沈慧卿向詹艺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今向詹艺慧借现金40000元。借款人:沈慧卿;担保人:钟育存。2013年5月7日,还款期限7月7日前还。备注:在厦门市湖里区后坑西潘243号对面名儒茶叶店借,借款目的是做为生意周转资金,利息2分,手机1539621****”。《借条》上“担保人承担责任直到欠款还清为止”为詹艺慧在2014年8月26日之后添加。庭审中,詹艺慧主张上述借条内容添加是有经过钟育存同意的,钟育存对此予以否认。另查明,詹艺慧于2014年7月17日起诉钟育存要求返还借款60000元,案号为(2014)湖民初字第3691号,在上述案件中,詹艺慧将本案讼争借条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在2014年8月26日庭审中詹艺慧撤回了该《借条》。以上事实,有詹艺慧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本院调取的(2014)湖民初字第3691号案件材料和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詹艺慧主张钟育存为实际借款人,钟育存予以否认,因詹艺慧在签订《借条》时对借款人为“沈慧卿”、担保人为“钟育存”是清楚的,故詹艺慧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钟育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条》上“担保人承担责任直到欠款还清为止”为詹艺慧在2014年8月26日之后添加,詹艺慧主张上述内容的添加是经过钟育存同意的,钟育存对此亦予以否认,詹艺慧的上述主张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双方在签订《借条》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钟育存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约定借款届期为2013年7月7日,詹艺慧于2014年7月17日向钟育存主张讼争款项时已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故本院对詹艺慧关于钟育存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艺慧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詹艺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