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荣才与东海县张湾乡张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张荣才。被告东海县张湾乡张湾村民委员会,住东海县张湾乡张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标,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才与被告东海县张湾乡张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才撤回对东海县张湾乡张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荣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