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兴兰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兰,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兰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兴兰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3日李兴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兴兰向本院书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