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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责人张正泉,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鹏飞,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钧琢,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欧小乐。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不服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高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人民陪审员  陈佩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