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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小立与华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立,华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袁小立,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华泽阳,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立诉被告华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华泽阳与原告袁小立已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