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小立与华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立,华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袁小立,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华泽阳,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立诉被告华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华泽阳与原告袁小立已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