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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祁守营申请执行朱永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守营,朱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54-1号申请执行人祁守营,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永坤,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6日,住中牟县。担保人陈爱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4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祁守营与朱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陈爱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朱永坤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陈爱国的财产,以担保人陈爱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即给付申请人祁守营欠款107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李运兴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