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颜某强与颜某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某强,颜某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特字第8号申请人:颜某强,男,汉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颜某刚,男,汉族,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某强与被申请人颜某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颜某刚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颜某强撤回申请。审判长 邓小明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张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