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特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郭震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震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特00014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政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逢祺。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郭震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郭震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申请。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申请人承担50元。审 判 长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