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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汪伟明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汪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20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潘岳汉,行长。被执行人汪伟明,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汪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汪伟明按照判决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06192.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汪伟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汪伟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