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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胡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楼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