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文巽与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巽,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文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涛,农民。被告: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91号。负责人:史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巽与被告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文巽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学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