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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文巽与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巽,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文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涛,农民。被告: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91号。负责人:史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巽与被告刘涛、太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文巽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学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