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先知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120号牛先知,女,1946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东。法定代表人史海波,大队长。原告牛先知要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履行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先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先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偲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