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与胡蕊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胡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69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蕊,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与胡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胡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为胡蕊垫付的二○一二年三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期间应由胡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四千一百六十元九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进行四查后发现胡蕊名下银行账号存款余额仅百余元,胡蕊称目前失业,家中发生变故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愿意分期给付已缴纳案款500元直至全部偿还,现已交三期。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00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