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徐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荣,徐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荣。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王连荣申请执行徐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连荣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98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两次拘留被执行人徐廷波,执行回20000.00元支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经全体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徐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