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孙国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催字第25号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弄10、11号052幢。法定代表人∶孙国书,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95015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宁波华尔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5月12日)壹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已出现,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银银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