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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铮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铮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铮铮,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北京豪雅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