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锦红与韩松、卞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锦红,韩松,卞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申锦红,;。被告韩松,;。被告卞永燕,;。原告申锦红与被告韩松、卞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松、卞永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锦红诉称,2012年,被告韩松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松、卞永燕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松、卞永燕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4日,被告韩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付被告韩松10万元;2011年10月20日,被告韩松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付被告韩松141250元,预扣利息8750元;2012年1月20日,被告韩松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付被告韩松90250元,预扣利息9750元。2012年5月21日,被告韩松向原告出具3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3年11月25日,被告韩松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借条一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网银转账记录三份、被告韩松还款保证一份、被告韩松、卞永燕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韩松向原告申锦红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松向原告出具的35万元借条中,其中包含原告预扣利息18500元。经审查,原告预扣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松归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松与卞永燕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松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韩松、卞永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松、卞永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锦红支付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松、卞永燕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宽卓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人民陪审员 朱春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明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