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丁海清与朱宝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清,朱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清。被执行人朱宝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清与被执行人朱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