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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丁海清与朱宝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清,朱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清。被执行人朱宝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清与被执行人朱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