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公智强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智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公智强,原景德镇市屹东五交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米玉丰,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公智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珠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公智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公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公智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4)珠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淑文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茹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