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合安路支行与冯良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合安路支行,冯良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合安路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召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良道,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冯良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照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民申担字第00011号裁定,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正在侦查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刘三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