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增华与陈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增华,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田增华,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存款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