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向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俐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单位负责人丁跃恒,系该行行长。被告向俐君,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向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19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