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崇州市白头五星砖厂与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白头五星砖厂,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白头五星砖厂,住所地:崇州市。负责人袁世辉,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翰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国,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崇州市白头五星砖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执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崇州市白头五星砖厂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执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谦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