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国华诉王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王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兵,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国华支付房屋租金116000元(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支付延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34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6.9元。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159元,申请执行费17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树兵存款或其它收入128250.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旭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