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玉安。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 清 泉审判员 蒋 基 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照辉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