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建设、杨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设,杨加法,杨再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设,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金星,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系上诉人姻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加法,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再发,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杨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杨加法、杨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58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款项35200元系民间标会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标会引起的集资款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告杨建设的该项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关于本案另一讼争款项65000元,本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另行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建设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杨加法、杨再发在继承杨天赐遗产范围内对352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的起诉。上诉人杨建设上诉称:上诉人参与两被上诉人之父杨天赐(已故)组织的民间标会,杨天赐是会头。今年五月初三日,上诉人最后一会,会员将会仔款全部交给会头杨天赐,杨天赐没将收来的会款35200元交给上诉人,而是写了一张欠上诉人会仔款35200元的条据给上诉人,这证明上诉人和杨天赐已形成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认定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今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判决被上诉人杨加法、杨再发在继承杨天赐遗产范围内对352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未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在一、二审审理中,均确认讼争款项35200元系民间标会款,故本案系民间标会引起的集资款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民间标会引起的集资款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关于35200元标会款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