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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荣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荣念,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5********,捕前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镇北某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荣念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荣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八某乡汾某村岑某屯吴某辉家,将吴某辉存放在二楼房间里床铺枕头底的10800元现金盗走。2、2014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枫某村亮某屯杨某菊家,将杨某菊放在一楼电视柜上的一部联想手机(价值155元)和一桶46斤茶油(价值1380元)盗走。3、2014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水某村水某屯吴某细家,将吴某细存放在三楼房间里一个布袋的200余元现金、一对金耳环(重4克,价值1136元)和一坨2两重的银子(销赃得款400元)盗走。4、2013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美某屯吴某立家,盗走两桶吴某立存放在二楼厨房里的茶油(价值2000元)。5、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高某屯杨某德家,将杨某德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10多元现金、2对金耳环和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5586元)盗走。6、2013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美某屯杨某平家,将杨某平存放在二楼厨房隔壁小房间里的一桶茶油(重30余斤,价值750元)盗走。7、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弄某村下某屯吴某家,将吴某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300余元现金盗走。8、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弄某村下某屯黄某弯家,将黄某弯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200余元现金盗走。9、2014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高某村高某屯杨某风家,将杨某风存放在三楼房间里的300余元现金、一对金耳环(价值1490元)、一个银手镯、两条银链盗走。10、2014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合华村和善屯吴某桃家,将吴某桃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一桶30余斤茶油(价值900元)盗走。11、2014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枫某村枫某屯王某玉家,将王某玉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1700元现金和一条吊坠金项链(价值3550.72元)盗走。12、2014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冠某村冠某屯吴某金家,将吴某金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一桶40余斤茶油(价值1000元)盗走。综上所述,被告人陆荣念作案12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0157.72元。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荣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荣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荣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八某乡汾某村岑某屯吴某辉家,将吴某辉存放在枕头底的10800元现金盗走。2、2014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枫某村亮某屯杨某菊家,将杨某菊放在一楼电视柜上的一部联想手机和一桶46斤茶油盗走。经鉴定,被盗一部联想手机价值155元,被盗茶油价值1500元3、2014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水某村水某屯吴某细家,将吴某细存放在三楼房间里一个布袋的200余元现金、一对重4克的金耳环和一坨2两重的银子(销赃得款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一对金耳环价值1136元。4、2013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美某屯吴某立家,盗走吴某立存放在二楼厨房里的两桶共130斤茶油。经鉴定,被盗茶油价值3250元。5、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高某屯杨某德家,将杨某德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10多元现金、两对金耳环和一条千足金项链盗走。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对金耳环和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5586元。6、2013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美某村美某屯杨某平家,将杨某平存放在二楼厨房隔壁小房间里的一桶重30余斤茶油盗走。经鉴定,被盗茶油价值750元。7、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弄某村下某屯吴某家,将吴某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300余元现金盗走。8、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弄某村下某屯黄某弯家,将黄某弯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200余元现金盗走。9、2014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高某村高某屯杨某风家,将杨某风存放在三楼房间里的300余元现金、一对金耳环、一个银手镯、两条银链盗走。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对金耳环价值1490元。10、2014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合华村和善屯吴某桃家,将吴某桃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一桶30余斤茶油盗走。被盗茶油价值900元。11、2014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枫某村枫某屯王某玉家,将王某玉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1700元现金和一条吊坠金项链盗走。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条吊坠金项链价值3550.72元。12、2014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陆荣念窜至林某乡冠某村冠某屯吴某金家,将吴某金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一桶40余斤茶油盗走。被盗茶油价值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陆荣念作案12起,盗窃财物价值超过30000元。另查明:陆荣念于2014年12月13日在湖南省靖州县被抓获。2014年12月14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陆荣念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荣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联想手机照片,证实杨某菊被盗物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受案、立案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将从被告人陆荣念处扣押所得的联想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菊;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荣念的年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荣念于2014年12月13日21时在湖南省靖州县被抓获;4、油茶籽油的国家标准,证实:被害人被盗的茶油成分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5、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陆荣念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于2012年12月刑满释放。6、王某玉提供的购买金戒指的发票,证实被盗的金戒购买时价格为3364元。三、证人王某林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我是有跟过一个人收购过2对金耳环和一条金项链,那个人分两次把首饰卖给我,那个人就是你们今天带到我店里指认的那个人。那个人卖给我的2对金耳环和1条金项链都是车花千足金的首饰。证实被告人陆荣念曾卖给王某林的金耳环、金项链是千足金的事实。四、被害人陈述1、吴某金的陈述:我放在家里二楼的茶油于2014年7月11日晚上被盗了。我家被盗的茶油是自己榨来吃的,颜色偏黄,用一个白色塑料桶装好,有40多斤重,按市场价25元每斤,价值1000元。证实:被害人吴某金于2014年7月11日被人入户盗窃40余茶油的事实。2、吴某细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晚上10点多钟,我上三楼睡觉时发现我的房门上的锁被撬开了,挂在墙上的衣服左下边口袋里233元以及把碎银和一对金耳环放在一个布袋里的金银首饰都不见了,我意识到被盗了,第二天我就打电话报警。证实:被害人吴某细于2014年11月14日被盗现金233元及一对金耳环、二两碎银的事实。3、吴某辉的陈述:今天早上6点多,我老婆发现原来放在钱包里的钱不见了,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一共被盗壹万零捌佰元右,其中那壹万元人民币是一捆的用黑色胶箍捆着的,面值都是100元的,还有捌佰元左右是有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组成。证实:被害人吴某辉于2014年8月6日被入室盗窃10800元的事实。4、被害人杨某风的陈述:昨天(2014年6月29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发现我自家二楼的一个房间里面的一个木柜被撬开,原存放在木柜里面的两条银链、一把银梳子和500元现金被偷走。当时我爸也去看了他的睡房,发现他原存放在房间内的一个黑色皮包里的500元现金被偷走。原来存放在我的睡房木柜抽屉的一对黄金耳环和1个银镯被盗。证实:被害人杨某风于2014年6月29日被盗1000元人民币和一对金耳环、两条银链、一把银梳子、一只银手镯的事实。5、吴某的陈述:在我老婆睡房的房间内的被子枕头还有衣柜都被掀开,我老婆挂在房间里柱子上的一个布包里的380多元钱被人盗走了。证实:被害人吴某于2014年9月2日被盗380元人民币的事实。6、杨某德的陈述:今天下午2点钟左右,我从林溪街赶圩回到家,发现我的房间门锁被撬开了,房间里的灯还是开着的,发现放在门边的一个木柜锁也被撬开了,我家被偷现金1000多元,还有两对黄金耳环,2个银肚兜、2把银梳子、2个银手镯、2个银项圈、1条黄金项链。证实:被害人杨某德于2014年11月20日被偷现金1000多元,两对黄金耳环,二个银肚兜、二把银梳子、二个银手镯、二个银项圈、一条黄金项链的事实。7、杨某平的陈述:今天8时许,我发现家里一楼后门被打开,存放在二楼房间里的两桶茶油被偷走了,两个空油桶被扔在一楼后门门口地面上,我家被偷了两桶共80斤茶油,按市场价每斤25元,我总共损失2000元。证实:被害人杨某平于2013年6月10日被盗窃两桶茶油的事实。8、王某玉的陈述:2014年9月23日晚上十一点钟的时候回到家,发现二楼房间的房门被撬开了,锁头和门框都坏了,地上放着一根铁马钉和一个铁凿,发现房间内原存放在一个木柜里的1700元现金和一根黄金项链被偷。证实:被害人王某玉于2014年9月23日被盗1700元现金和一根黄金项链的事实。9、黄某弯的陈述:2014年9月2日那天晚上11点多钟发现我三楼睡房的床上放有一把菜刀。直到9月5日早上的时候,我准备要钱去林溪赶圩时,发现挂在门后一个黑色布袋原放有的210元零钱和一个民族特色花布袋里装有的300元钱被盗了。证实:被害人黄某弯于2014年9月2日被盗现金510元的事实。10、吴某桃的陈述:今天早上8点多钟,看见家婆房间的门的锁头被人撬开了,我家的菜刀被人放在家婆房间门口的米缸上面,发现房间装有30多斤茶油的塑料桶和里面的茶油不见了,我意识到我家被盗了,我就打电话报警。证实:被害人吴某桃于2014年9月2日被盗30斤茶油的事实。11、杨某菊的陈述:我家里被盗了一部黑色的触屏手机,被偷了一桶50斤的茶油,还被偷了两个黄金戒指。证实:被害人杨某菊于2014年11月1日被盗50斤茶油、一部手机和一对戒指的事实。12、吴某立的陈述:今天早上6时许,我哥吴华聪打电话给我说我家里的茶油被人偷走了,我接到我哥电话后就回家,到家后发现我家里油缸内装有150斤的茶油,被偷走了约130斤,油缸内只剩下10多斤的茶油。家里还被偷了两个白色容量为50斤的酒壶,可能是偷油的人用来装茶油拿走。证实:被害人吴某立于2013年6月10日晚上被偷走130斤茶油的事实。五、被告人陆荣念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在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从牙己翻一个坡到八某乡的一个寨子,在公路外头边的一个砖木结构的新房子,我爬进去,在二楼靠近楼梯口的房间里床铺的枕头底偷得一个布袋,得一沓钱,我当时也没有数得多少钱。第二次,也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从林溪牙己走路到枫某村亮某屯,走到一家公路边的一户人家,看到那家没有人在家,我翻墙进入那家,在二楼的电视柜桌上偷了一部手机,我又上到三楼,看到三楼房间的门锁了,我就又下到二楼火塘旁拿了一把火钳上去撬开一个房间,我在房间里面到处找,都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拿走了一桶茶油。我第二天就以每斤20块卖给了三江县城的一个人,一共得了900多块。第三次,是在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一个人从林溪街走路到林溪水某屯准备找适合人家偷东西,我在寨子里到处逛,走到一个拐弯的公路边有一户人家,我见这户人家没有人在家,我就从这户人家的屋背面爬上去进入二楼的房间,在房间的墙壁上找到一个包,偷得200多块现金,一对黄金耳环和一坨碎银两。我偷得这些东西后第二天就拿那对金耳环到靖州榆安市场卖给一个加工金银首饰的老板,得1000多块。那一坨银子我在靖州县城卖给一个过路人得400元。第四次,是在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从林溪走路到美某村美某屯公路上坡段下方的一户人家,我就从厨房后面的窗户爬进厨房,看到有一个缸装满茶油,我就下到楼底看到两个油桶,我就用水瓢把茶油装满两个油桶,从一楼的大门搬出来,后来我拿到通道卖得1200多块。第五次,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美某村高某屯一家二楼房间衣柜上方的一个箱子偷得两对金耳环和一根金项链和10多块现金,我也拿到靖州榆林安市场卖给原来那个店,卖得4200多块。第六次,也是我第四次交代的同一天晚上,在美某屯公路边第二家的厨房隔壁的小房偷得30多斤茶油,拿到通道卖得1200多块。第七次,也是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弄某村下某屯一户人家偷得300多元。第八次,同一天我又到下某屯坡上一家二楼偷得200多块钱。第九次,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我到高某村高某屯在寨子最上面一家偷得300多块钱和一对金耳环、两条银链、一对手镯。第十次,在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我到合某村合某屯在上新公路的第二家二楼一个小房间偷得一桶茶油,拿到三江县城卖得400元。第十一次,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到枫某村枫某屯,在公路边的一家偷得一根金项链和现金1700元,金项链拿到靖州榆林安市场旁边的一家大金店卖得2300元。第十二次,也是2014年热天的一天晚上,我到冠某村冠某屯桥头的一户人家的二楼偷得一桶50斤装的茶油,拿到三江县城卖,得300元。证实:被告人陆荣念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间,先后12次窜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林某乡的村屯作案12起,入户盗窃金项链、金耳环、茶油及现金等财物。六、鉴定意见1、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三)公(刑)鉴(痕)字(2014)001号《鉴定文书》,证实:发生于2014年7月12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某乡冠某村冠某大屯50号入室盗窃案中提取的检材手印,与送检的被告人陆荣念的右手拇指捺印样本是一人所遗留。2、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鉴定标的清单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陆荣念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间,先后12次窜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某、林某乡的村屯作案12起,入户盗窃金项链、金耳环、茶油等财物价值。七、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的现场基本概况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陆荣念带领下到相关作案地点进行辨认。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以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荣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荣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荣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陆荣念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荣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儒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梁荣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杨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