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正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正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2-0。法定代表人邹淑媛。委托代理人伍翔,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正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正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