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常某,男,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