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杰与上海霞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上海霞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杨杰,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沈奇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霞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上海霞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