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丽月、被申请人许克雄民间借贷纠纷复查阶段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丽月,许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月,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克雄,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再审申请人黄丽月因与被申请人许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丽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2月25日不当,并以此期认定本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借条出具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申请人黄丽月在一审中自认“2012年2月25日约定的是还款期限”,被申请人许克雄也陈述借款时有约定较短的一段时间还,差不多10多天,这与证人朱建南证言即二人都有说过一段时间要偿还的事实相符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借条上的2012年2月25日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无不当。申请人黄丽月虽主张曾独自或与朱建南、王珠一起多次向被申请人许克雄催讨,诉讼时效自催讨当日即发生中断,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认定黄丽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驳回黄丽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黄丽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丽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