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行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开祥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开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被执行人开祥运。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开祥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第01-08号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