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相余、李传英与孙景友、孙景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余,李传英,孙景友,孙景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孙相余,男,平利县人。原告李传英,女,平利县人。被告孙景友,男,平利县人。被告孙景霞,女,平利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余、李传英与被告孙景友、孙景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相余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孙景友外出务工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相余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相余承担。审判员 邹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