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梅梅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梅梅,女。委托代理人孙玉荣。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谈绪祥,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东,男。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梅梅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梅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梅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梅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