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国福、绰号:老杨),男,1996年5月15日生于云南省屏边县,苗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玲,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杨XX与陈XX、李X1(二人另案处理)到蒙自市茂源街15号庭缘小区A幢楼房前的停车棚,将被害人杜XX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建设”牌两轮弯梁摩托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70元。2.2014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XX与王XX、陈XX、张XX(三人另案处理)在蒙自市人民中路“黑玫瑰网吧”趁被害人李X2熟睡之机,由王XX将李X2的电动车钥匙盗出,之后四人将李X2停放在网吧楼下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XX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以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杜XX、李X2的陈述、同伙王XX、张XX、陈XX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侦查说明、购车发票、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