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曲建华与朱用章、曲建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建华,朱用章,曲建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建华,男,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用章,女,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曲继华,男,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吕昌华,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曲建梅,女,现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曲建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曲建华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建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赵艳霞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