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414号申请人吉某某,女,彝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吉某某与申请人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05月20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5-2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吉某某与申请人苏某某达成的编号2015-05-2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