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立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河与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河,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陈佛葵,李孙云,占大根,张慧洁,李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梁河。担保人覃赤兵。被申请人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8号“广西国际金融投资大厦”项目第12层B区。法定代表人陈佛葵,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被申请人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体育中心商业用房D-1-07号。法定代表人陈佛葵。被申请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体育中心商业用房D-1-07号。法定代表人陈佛葵,经理。被申请人陈佛葵。被申请人李孙云。被申请人占大根。被申请人张慧洁。被申请人李信东。申请人梁河与被申请人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陈佛葵、李孙云、占大根、张慧洁、李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河以被申请人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与玉东大道交叉东南侧(地块B)的5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051号、玉国用(2014)第001053号、玉国用(2014)第001054号、玉国用(2014)第001055号、玉国用(2014)第001056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担保人覃赤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三道与深湾四路交汇处汀兰鹭榭花园10栋A号房屋一幢[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云顶翠峰花园3栋6D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云顶翠峰花园3栋6C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为申请人梁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路与玉东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B)的5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051号、玉国用(2014)第001053号、玉国用(2014)第001054号、玉国用(2014)第001055号、玉国用(2014)第001056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二、对担保人覃赤兵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三道与深湾四路交汇处汀兰鹭榭花园10栋A号房屋一幢[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云顶翠峰花园3栋6D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云顶翠峰花园3栋6C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交由担保人覃赤兵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申请人梁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凌审判员 潘斌发审判员 陈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浦云渊附有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法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