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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293号原告常山,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代表人王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刚强,该公司员工。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5年4月23日原告常山起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3070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原告常山保险金245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汇入原告的工行账户(账号:62×××59)。二、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原告常山承担。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