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故意伤害、危险驾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某乙正在监狱服刑,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