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故意伤害、危险驾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某乙正在监狱服刑,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