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卫东与林培恩、江志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卫东,林培恩,江志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叶卫东,系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林培恩,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江志作。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0元、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卫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