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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卫东与林培恩、江志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卫东,林培恩,江志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叶卫东,系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林培恩,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江志作。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0元、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卫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