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蜀阳、陈德英与李寿华、李寿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蜀阳,陈德英,李寿华,李寿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蜀阳,男,192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原告:陈德英,女,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李寿华,男,汉族,现年55岁,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村1组200号。被告:李寿权,男,汉族,现年44岁,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村1组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蜀阳、陈德英与被告李寿华、李寿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蜀阳、陈德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蜀阳、陈德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蜀阳、陈德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00元(由原告李蜀阳、陈德英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