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康某,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