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玉兰、黄海婷与黄海婷、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黄海婷,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陈玉兰。被告:黄海婷。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八大家停保场。代表人:熊少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志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诉被告黄海婷、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