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亚南诉被告张引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南,张引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范亚南,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引山,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南诉被告张引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