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丹丹与杨宝领、袁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丹,杨宝领,袁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孙丹丹,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杨宝领,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袁菊香,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丹丹与被告杨宝领、袁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孙丹丹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振兴 代 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