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志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杰,顾也林,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顾永杰。委托代理人蔡振丹。被告顾也林。被告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杰与被告顾也林、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