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关诉孙静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孙静静,孙谈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44号原告王建光,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静静,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孙谈谈,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建光因与被告孙静静、孙谈谈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静静所驾驶的鲁QY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静静所驾驶的鲁QY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