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杜文静、杜文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杜文静,杜文珍,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42-1号原告:李杰,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敏。被告:杜文静,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杜文珍,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杰与被告杜文静、杜文珍、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